2020年3月29日星期日
進口口岸/出口口岸
進口口岸/出口口岸指貨物實際進(出)我國關境口岸海兩岸貨運關的名稱。
根據貨物實際進(出)口的口岸海關選擇填報《關區代碼表》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。
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必須在海關核發的《登記手冊》(或分冊,下同)限定或指定的口岸與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不符的,應向合同備案主管海關辦理《登記手冊》的變更手續後填報。
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,大陸貨運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。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,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,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。
其他未實際進出境的貨物,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。
進出口包裝標志及種類
包裝標志是為了便於貨物交接,防止錯發錯運,便於識別,便於運輸、檢驗、倉儲和 海關 等有關部門進行工作,也便於收貨人提取貨物,在進出口貨物和外包裝上標明的記號,包裝標志有以下類型:
(1) 運輸標志,即嘜頭。這是貿易合同、發貨單據中有關標志事項的基本部分。它一般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以及字母、數字等組成。嘜頭的內容包括:目的地名稱或代號,收貨人或發貨人的代用文字或代號、件號(即每件標明該批貨物的總件數)、體積(長、寬、高)、重量(毛重、淨重、皮重)以及生產國家或地區等。
(2) 指示性標志。按商品的特點,對於易碎、需防濕、防顛倒等商品,在包裝上用醒目圖形或文字標明小心輕放”、防潮濕、此端向上等等。
(3) 警告性標志。對於危險物品,例如易燃品、有毒品或易**品等的外包裝上必須醒目標明,以示警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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